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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迟延履行利息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的合并执行适用
作者: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 夏亮亮  发布时间:2013-06-20 08:29:10 打印 字号: | |
  目前,在我国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能否合并适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全国各地法院适用也不统一,进而导致申请人随意申请,法院适用不一的局面。笔者认为产生这种情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两种利息能否合并适用,各地法院甚至是各个法官根据各自的理解随意选择适用这两种利息。

  为了解决这两种利息混乱适用的局面,笔者认为最根本、最直接、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法律明确规定迟延履行利息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的合并执行适用。

  一、迟延履行利息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的概念

  1、迟延履行利息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根据该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迟延履行利息可以理解为:因被执行人拖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而产生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拖延履行期间利息的一种责任。迟延履行利息是被执行人因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的概念

  利息是指合同各方依合同约定或法定,随合同本金而产生的约定孳息或法定孳息,是指合同约定期限内或法定期限内的利息。

  二、延迟履行利息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应该合并适用的理由

  1、延迟履行利息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的性质不一样

  (1)延迟履行利息的性质

  迟延履行利息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责任。虽然迟延履行利息,实际上也是对权利人因义务人拖延履行法律确定义务所遭受损失的一种弥补,是对权利人进行补偿的一种形式,具有弥补性,但主要是惩罚性质,是对被执行人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惩罚措施的设定,是一种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形式。

  (2)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的性质

  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是对债务人由于不履行作为判决基础的债务而确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一种实体责任。

  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即是将约定孳息或法定孳息用法律文书形式确定下来,这种确定使约定孳息或法定孳息具有了可强制执行性。

  因此,迟延履行利息与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具有不同的性质,性质不同的两种利息不存在重复计算问题,不违反我国禁止重复计算利息的法律精神。

  2、延迟履行利息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的功能不一样

  (1)、迟延履行利息的功能

  延迟履行利息的目的是为了加大执行力度和增加执行威慑力,是一种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时也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种惩罚措施,其主要作用在于惩罚拖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被执行人,进而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手段,是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行为的一种惩罚,给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者增加更大的违法成本,促使其自觉履行。

  (2)、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的功能

  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的目的是维护当事人享有的收取约定或法定债务孳息的权利,其主要作用在于维护当事人收取约定或法定孳息的合法权益。

  因此,迟延履行利息与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具有不同的功能,功能不同的两种利息不存在重复计算问题,也不违反我国禁止重复计算利息的法律精神。

  延迟履行利息惩罚和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功能恰恰是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收取约定或法定孳息合法权益的措施之一,由此可见,延迟履行利息甚至可以看成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所以两者完全可以合并适应。

  3、延迟履行利息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间的关系,即延迟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问题。

  关于延迟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只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数额本金;第二种观点是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数额本金加上由此本金而产生并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之和;第三种观点是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所有数额之和,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数额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诉讼费等所有金钱数额之和。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因为被执行人给付金钱的义务范围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和利息,迟延履行的债务并不排斥利息给付内容,迟延履行利息是强制执行措施一种,加重被执行人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应包括在债务人给付权利人的一定数额金钱之内;再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也是已经明确确定的债务,处于实然状态,自然也是被执行人应该按时履行债务总额的一部分,属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自动全额履行,不仅构成对判决本金的迟延履行,同时也构成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的迟延履行,依法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总额为基数,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具体处理上,应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和由此本金产生并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之和,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数。

  因此可见,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数额本金加上由此本金产生的并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是合理的、合法的,所以迟延履行利息和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完全是可以合并适用的,这不仅不违反我国禁止重复计算利息的法律精神,反而是进一步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延迟履行利息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两者不仅性质和功能不一样,而且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即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是延迟履行利息计算基数的一部分。既然两者的性质和功能不一样,就不存在重复计算利息的问题,不违反我国禁止重复计算利息的法律精神;而且两者还有着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两者合并适用能更好地、更有利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延迟履行利息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是可以、也是应该合并适用的。
责任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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