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天地 > 执行共谈
浅谈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利息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5-09-17 14:58:50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否计算;二是怎样计算。

  第一,关于应否计算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迟延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1992年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9条规定:执行中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因此,迟延履行利息应是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计算并采取的一个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

  但是,实践中,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由于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使在一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并实际执行完毕的案件中,也很少计算并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笔者随意翻阅了某法院今年结案的78件执行案件,其中仅有1件在执行通知书中列明了被执行人应该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其中30件应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完毕案件中仅有4件执行了迟延履行利息。原因有多方面: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不清楚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申请执行时没有提出,而执行法官在制作执行通知书时就只列入了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主文载明的履行事项;另一方面,有的法官及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一种认识,认为案件走到执行程序能执行到本金就不错了,对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都不够积极主动。

  众所周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几乎所有的被执行人会选择规避执行,或是能拖则拖,这种行为明显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对被执行人拖延履行的惩罚以及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补偿。就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说,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也是必须采取的法定措施,只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时法院才能不予计算。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积极意义也较为明显。笔者最近就遇到一件执行案件,即使执行通知书上载明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也当作不知道,直接将执行标的本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知道被执行人还应当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其代理律师也没有告知,法官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还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询问其是否放弃,该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的一再拖延本就非常气愤,明确表示不放弃,最后本案被执行人只得支付了迟延履行利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官主动为其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的工作表示感谢。该案表明,通过执行迟延履行利息将最大程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拖延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惩罚,更好地维护了司法公信和权威。

  第二,关于怎样计算的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我们实践中所称的迟延履行利息指的就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存在争议的也是这部分利息的计算。按照上述计算公式,该部分利息的计算主要是涉及两个要素:一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二是迟延履行期间。

  对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数即“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存在不同的认识或计算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所编写的《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之外的金钱债务”指的是“原本之债”即本金,除此之外的如诉讼费、鉴定费、拍卖费等一概不予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对此,法院在适用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时应当统一标准。

  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确定,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期间届满之日是指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届满之日起计算”和“生效之日起计算”,均不包括本日(即期间的最后一日)在内,因此迟履行期间应以其次日作为迟延履行的第1天起,计算至履行当日(履行当日计算在内)。
责任编辑:王倩
投稿信箱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本站首页  网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