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纵横 > 工作研究
浅析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湾里区人民法院 毛永忠、高翔  发布时间:2020-12-25 11:15:44 打印 字号: | |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特色优势制度之一,该制度历史底蕴深厚,其显著特点就是充分借助群众的力量来处理群众内部的矛盾,由于其易于被矛盾纠纷双方所接受,有利于及时化解民间纠纷,所以向来被视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该制度出现并实施以来,妥善化解了庞大数量的群众内部矛盾纠纷问题,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增进群众之间关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被国际社会形象的比喻为“东方一枝花”。历经长期的实践应用,我国当前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人民调解制度体系,有效的降低了诉讼案件的数量,在息诉止争、增进群众内部和谐方面彰显出了很高的价值,社会各界也对其给予很高的评价。理论上,实行科学的人民调解制度能够起到控制诉讼案件数量增长、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作用,但是人民调解制度中一些问题的存在,致使人民调解作用难以全面充分发挥。

一、人民调解工作缺乏专业的调解队伍,调解员的素质有待优化

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是组织调解过程,同时亲自参与调解活动,该人员是否具备较高综合水平与调解进度结果密切相关。一个优秀的调解员,不仅需要知晓遵守法律法规,运用日常经验妥善调解纠纷,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调解方式。此外,调解员须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以较高的道德水准获得群众信任,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有序深入开展。但实际上大部分人民调解员的年龄偏高,虽然拥有较高威望,对当地民俗文化比较了解,也具有较高的群众影响力。但在综合素质、文化修养方面却存在一定短板,未深入学习国家法律政策。学习理解能力较差,调解方式单一,影响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1.年龄相对大龄化

就以湾里地区为例,大部分调解员的年龄已经超过46岁。

2.学历程度偏低

调解员普遍仅有初中文化,甚至有部分调解员并未获取初中文凭。

3.政策不太熟悉、法律知识欠缺

人民调解员中,系统化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律培训的调解员人数极少。虽然可顺利展开调解工作,但法律知识运用的较少,法律法规知识储备不够。

4.兼职情况普遍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大部分成员均为村干部兼职。但他们工作繁忙,在群众发生矛盾时无法及时处理。且由于种种原因,委员会中的人员流动率较高,无法构建稳定高效的调解队伍,也无法将调解经验累积后逐步提高调解效率。

5.缺乏工作热情

未构建出科学高效的激励机制,以致于很多调解员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调解员展开调解活动时缺乏信心。虽然有时个别村庄会对调解员的成功调解案例提供案件补贴,但由于补贴金额较少,无法与其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正比,甚至不值一提。部分调解员为了避免调解过程中影响自身与当事人的关系,未采用创新的调解方式处理纠纷,导致调解效率与质量偏低。综上所述的现象,都导致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缓慢。

二、经费保障不足

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可收取费用,工作经费皆由县级以上的政府财政部门拨款。而工作场地、办公经费,则由村居委会以及企事业机构提供。然而就现阶段而言,多数的村(居)委会经费来源渠道几乎没有,无法及时为人民调解员发放报酬,导致人民调解员无法获得稳定的日常经费;另外一方面,政府的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正由于此,目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仍属于无偿机构,经常出现办公经费紧张的情况,在此前提下,调解员不可能抱以积极的态度进行调解工作,因此也无法提高调解效率,更不能稳定发展。简而言之,经费问题是导致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率较低的主因。

1.人民调解组织硬件设施不完备

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物资紧缺也是影响其发展的主因。毕竟大部分办公用品属于易耗品,若无法及时供应,肯定会降低其工作效率,甚至有部分调委会无法在固定的办公区域办公。

2.培训力度受限

由于工作经费不足,调委会无法拨出资金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目前,调委会成员中仅有部分是法律工作退休人员,其他成员多为社区、村委会干部,平时大量的行政性事务挤压了他们调解的时间,调解不能精细化、专业化。也使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法律知识难以得到有效快速的提升,需要进行职业化、专业化的系统培训,并进行培训考核。

三、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偏低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1条明文规定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在发生民事纠纷时,纠纷相关方须根据协议规定执行相应义务。但是虽然法律中解释了调解工作的约束作用,然而却未明确怎样保证这种约束力,对于违反协议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并未作出明确要求,以致于协议的履行单凭签订双方的自觉,没有约束力的协议条款缺乏刚性。久而久之,易让当事人认为系形式主义,影响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有许多纠纷在经过协调后,虽然已签定调解协议,但在私底下又发生争论,最后还是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处理纠纷。这样不仅增加诉讼成本,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调解组织的工作陷于被动。如何确保纠纷相关方履行人民调解协议,避免在签订协调协议后,由于纠纷双方未履行规定,再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成为了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度低

《人民调解法》指出:调解协议签订之后,若纠纷双方欲借助司法渠道确认协议效力,须在该协议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待法院接受申请后,需及时作出判断并告知当事人双方。经过该程序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约束性,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义务。这一规定在过去并未出现,属于该制度的创新点。但由于该创新规定的确认方式、保障方式不明,虽然制度已运行了5年左右,却无法彻底落实。由于种种原因,相关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后没向法院提出审查协议效力的申请,所以并很多民事纠纷协议未经司法机构确认,无法发挥司法机构的作用。此外,由于人民协调工作流程规范度较低,即便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也很难确认,具体的不规范行为如下:

1.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格式不统一

很多人民调解协议的书写不规范,经常出现未记录纠纷事实、争议事件或记录不完善等现象。

2.文书用语及规范表述存在瑕疵

如语言表述不恰当,内容含糊过于简单化等。

3.主体资格存在审查不严现象

由于种种原因,纠纷当事人未亲自参与纠纷调解,可能由亲属参与调解,并签下调解协议。但由于纠纷当事人并未与签名纸签订授权书,经常出现当事人不认可纠纷协议,不履行协议义务等情况。

4.程序不规范

目前的调解程序主要有两大不规范:一,未将义务详细告知于当事相关方。二,未规范细则规定。也正由于此,纠纷相关方通过司法机构确认协议效力时,很难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达到目的。

五、大调解格局还没有形成

虽然大部分地区矛盾纠纷化解中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各类纠纷解决方式,但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缺乏明确而合理的分工,矛盾化解机制体系不健全。从百姓角度而言,群众不知道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解决民事纠纷,更不明白展开民事调解利于基层社会稳定发展。简而言之,目前还未形成大调解格局,由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群众积极参与的一站式解纷体系尚未形成,一站式建设有待深入推进。目前,诉调建立了较有效的衔接机制,其他如部门联动等方面衔接机制仍不完善。因此,必须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搭建综合平台、强化工作保障入手,构建由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群众积极参与的一站式建设机制,从而有效解决当今新时代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

要坚持党委政府统筹领导。积极推进党委政府提出的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让城市更智慧、治理更精细,做强做实社会治理网格。争取党委政府统筹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由各职能部门配合,提高调解委员会的积极性,夯实健全多元解纷机制。构建五位一体的人民调解格局。

眼下,需提高政治站位,以市域治理、多元解纷、多元共治的方式维稳解纷,各类型调解制度以及程序也面临新要求、新挑战,人民调解要将自身的特色以及功能进行呈现,通过进一步争取党委统筹领导,健全调解网络,强化组织建设,确保调解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等,进一步满足当事人所提出的各类调解需求。 


 
责任编辑:任梦
投稿信箱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本站首页  网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