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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避履行 警告罚款惩拒执
作者:贵溪市人民法院 周云伟 甘兆扬  发布时间:2022-06-17 15:07:20 打印 字号: | |

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结合该院“我为企业办实事”活动,采用警告训诫和司法罚款并用的方式,依法严厉惩治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及转移财产的行为,促使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执结到位,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取得良好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介绍

2014年3月,申请人某电梯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约定由电梯公司向置业公司供应电梯7台,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2015年6月,电梯公司供应的7台电梯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因置业公司始终拖欠部分电梯货款未支付,电梯公司起诉置业公司,诉讼期间,置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21年10月,贵溪法院依法判决置业公司向电梯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总计1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置业公司依然拒不支付所欠货款,电梯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贵溪法院执行局受理电梯公司申请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置业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依法对置业公司采取冻结账户和限高措施。但置业公司态度始终十分顽固,即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没有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为督促置业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多次传唤该公司法人代表,耐心对其开展法律教育和思想教育,讲明执行政策和法律后果,但置业公司法人仍不为所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查获了置业公司用于收取店铺租金,法院尚未掌握的银行账户。正当执行部门准备查封该账户时,却意外发现,置业公司已将账户资金转入个人名下以逃避履行。

为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信力,保障申请人企业合法权益,贵溪法院依法对置业公司做出司法罚款二十万元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执行部门也于第一时间拘传置业公司法人并对其进行警告训诫,执行法官明确告知该法人:置业公司拒不申报及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如不立即予以纠正,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置业公司终于转变态度配合执行,主动提供了承租该公司店铺的租户信息。执行法官经核实后,引导租户将租金交纳至法院账户,以提取租金的方式向电梯公司全额支付了执行款,案件得到成功执结。

执行法官提醒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责任和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任何逃避、拖延或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法律代价。被执行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及时履行生效义务,切勿触犯法律底线。


 

 
责任编辑:jx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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