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据悉,申请执行人刘某、周某与被执行人萍乡某地产公司于2014年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地产公司按照约定向刘某、周某交付了购买房屋,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申请执行人向萍乡仲裁委申请仲裁,经审理,萍乡仲裁委裁决某地产公司向刘某和周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9万余元,某地产公司未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询发现某地产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近期有大额的转账记录,随后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向其释明法理,要求其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心存侥幸的贾某不为所动,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且不如实向法院申报公司财产。针对某地产公司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执行法官将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贾某的高消费。
受到信用惩戒的贾某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因为缺乏法律意识,给公司经营和个人生活造成不良影响。随后,贾某当场将执行标的款汇入法院账户,希望法院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尽快解除公司失信名单和个人的限制高消费。案件标的款到账后,执行法官解除了公司失信和贾某的限高,案件执行完毕。